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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医共体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医共体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分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医共体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医共体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Medical Group Branch

  本分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设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机构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分会受总会领导和管理,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总会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医共体建设的工作部署。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在中国医院协会的部署和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医共体服务体系与大数据平台努力提高我国医共体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医共体建设研究,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卫生决策支持、咨询、指导服务,促进医共体建设规范化、标准化。

(三)开展医共体信息建设咨询、指导服务,开展研究、制定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标准工作;

(四)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专业技术,组织开展医共体建设培训班、专科和适宜技术培训班,促进县、乡、村医疗机构人才培养,提升医共体成员素质和水平;

(五)传播健康中国战略思想,倡导以健康为中心建设医共体,推进医防融合,推动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助力提升医共体内慢病管理能力和健康管理水平,降低慢性病尤其是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促进全民健康;

(六)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做好医共体相关传播、宣传,提升分会及成员的行业影响力;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共体管理方面书籍信息资料等;

(八)积极主动参与中国医院协会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积极完成中国医院协会交办的各项事项。

(十)如无国际交流方面工作可不写,如有建议:发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总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及时向总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本分会不刻制印章,凡需使用印章时,均需按流程向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会用印。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九条  本分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本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总会的总体规划和本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会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总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本分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本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委员条件

 

(一)愿意推动医共体建设和发展的相关负责人,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以下所在单位的在职人员:

1.医疗(卫生)共同体或医疗(院)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或总医院院长、副院长、管理人员;

2.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局长、副局长、管理人员;

3.各级各类科研院所相关负责人;

4.致力于推动医共体建设的企业单位负责人。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首次当选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委员所在单位应为中国医院协会单位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六)同一法人机构委员数不超过3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医共体管理水平,在医共体或医共体建设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医共体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本分会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总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总会及本分会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委员证。委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退出。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及本分会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代表本分会与其他学术团体、兄弟单位加强协作联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秘书长1 名,副主任委员 1 1 名。本分会可设副秘书长2~3 人,由主任委员聘用,报总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本分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本分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本分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由总会办事机构与本分会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总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均应征求其所在省级医院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总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名单经总会书面批准后,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按照中国医院协会换届改选分支机构主委候选人提名方案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于公告后一个月,若无异议,由总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总会颁发聘书。

第三十一条 换届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与总会签订工作责任书。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总会批准,限期整改或调整主任委员,或由总会组织提前换届。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本分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总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总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总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三十三条如确有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由本分会向总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得到批准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可设置专业组,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总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十五条 专业组必须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学组骨干成员在委员中产生。

               第四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总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我国医院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业务活动受总会管理、指导与监督。本分会年终应向总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总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对于本分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总会有权责令停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总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会主任委员签订。

第四十条 本分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须经总会授权或批准。涉及使用本分会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还应参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征信状况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与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报送时分会未列,这是对所有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建议增加。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应结合医共体建设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总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应保质保量完成总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本分会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总会审批备案。本分会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总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会接受总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总会办事机构审批,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定后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定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总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总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监督。活动结束后要向总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执行相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除可接受总会委托承办与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开展此类活动执行总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报送时未列(如本届委员会无相关规划,可不列,但从工作角度,这两部分我看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

    第五十条 本分会应创造条件建立网站或网页,并与总会网站链接,及时将本分会会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总会网站。

第五十一条 分会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应积极履行对总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总会活动,认真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总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总会举办的“中国医院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协助总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会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总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三条 对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这部分建议严格按财务要求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总会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十五条 总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会须将全部收支纳入总会财务法定账簿核算。

第五十六条 本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强拉赞助等。以总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总会法定账户核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分会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分会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总会会费标准代表总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总会所有,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本分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分会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符合总会《章程》和宗旨。

第六十条 本分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以中国医院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六十三条 本分会资金的使用,需制定预算按程序报总会批准。一次活动支出50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论坛等,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集体讨论后报批。

第六十四条 本分会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确需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需上报总会审核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分会每年须分担总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分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以中国医院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六十九条 本分会资金的使用,需制定预算按程序报总会批准。一次活动支出50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论坛等,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集体讨论后报批。

第七十条 本分会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确需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需上报总会审核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分会每年须分担总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原则上总会不为本分会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总会审批。

第七十三条 本分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分会。

 

 

                        中国医院协会医共体分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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